党建工作制度(1)

党建工作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党的基本理论,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2、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支部书记、副书记主持,主要内容:学习上级党委的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3、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围绕上级党委确定的主题,精心组织学习,汇报党员个人的思想工作情况。坚持党性原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广泛听取或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措施,促进机关党建工作开展。

4、党课。每季度组织1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党课教育计划,由党支部书记或支委轮流选题授课或聘请党校理论教员、外单位先模人物举办讲座或报告会。党课教育内容要以《党章》为基本教材,既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也可以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内容。

(二)“双诺双评双争”制度

“双诺”,即党支部、党员公开承诺;“双评”,即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双争”,即党支部争创“红旗

党支部”,党员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具体程序:提出承诺内容党支部承诺内容包括党建工作承诺、经济社会发展承诺、办实事承诺;党员承诺内容包括共性承诺、岗位承诺、实事承诺。

确定承诺事项党支部提出的承诺事项,经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修订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党员提出的承诺事项,召开支委会进行讨论和审核把关。承诺事项正式确定后,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

积极履行承诺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分别制定具体履诺计划,提出落实时间表,积极兑现承诺。

定期述诺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开承诺履行情况汇报会,由党支部和每名党员就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述职,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质询、监督。

年终评议表彰年终召开评议会,党支部和每名党员对承诺的事项兑现情况进行公开述职,接受上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民主评议打分。评议工作结束后,根据评议结果,评选表彰“红旗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

(三)党费收缴制度

1、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

2、党费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党员应自觉、按时、足额向所属党支部交纳党费,每月交纳一次。如特殊情况不能本人缴纳或按期交纳的,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费缴纳数额严格按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缴纳比例确定。《规定》要求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5、党支部要确保按时、足额收取党费,及时公示,并按季度向县直机关党工委缴纳。

6、党支部建立党费收缴明细台账,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建立档案。

(四)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自觉强化群众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每名党员联系本单位或联系村1-2名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经常与群众交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党支部做好汇报。关心群众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善于发现群众的优点和长处,虚心学习并听取群众意见。维护大局,保持稳定,密切党群关系。

(五)廉政建设制度

自觉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牢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公私分明,不假公济私,不侵占集体财物。不用公款送礼,不巧立名目大吃大喝,不接受别人公款吃请,不用公款办私事。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贪赃枉法。不向基层单位吃拿卡要、违规办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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