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规范执法告知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必须坚持为民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提供执法服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告知程序和告知方式,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告知单(见附件)。

 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和执勤执法民警应当采取当场告知、邮寄告知单等不增加群众负担的方式履行执法告知义务,提供执法告知服务。

 公安机关可以提供互联网站、声讯电话、定制手机短信、约定电话告知、新闻媒体公告、手机WAP、触摸屏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查询信息。但不得以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另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交通安全执法告知服务 第四条 交通执勤民警在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发

 现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9分、驾驶证审验或换发逾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或临界报废、有尚未处理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告知,并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签注,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

 对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正证和副证,通知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驾驶证换发逾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的,应当依法处罚,合并执行,并责令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交通执勤民警在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台查询有无记分和尚未处理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手机短信、移动警务通等查询方式,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内部信息查询平台,建立信息查询机制,全天候为交通执勤民警提供信息查询保障。接到交通执勤民警查询请求后,应当及时反馈查询结果。

 第六条 除交通执勤民警已当场签注告知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邮寄告知单等方式提供执法告知服务:

 (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已达到9

 分的,由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寄发《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单》; (二)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由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寄发《交通安全违法累记十二分告知单》; (三)除违反信号灯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3次尚未处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寄发《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对非本辖区车辆不受以上3次限制,但违法行为在时间、地点上有一定规律的,应当及时派员到监控点现场查处; (四)对驾驶人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定期审验、换发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寄发《驾驶证审验、换发逾期告知单》; (五)对机动车逾期未办理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寄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告知单》; (六)在机动车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前2个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寄发《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单》。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人每天上网查询检索交通管理信息,全天候开展执法告知服务。

 第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累积达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寄发《交通安全违法累记十二分告知单》的,其后对该驾驶人同一记分周期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记分。

 第八条 除违反信号灯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3次尚未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寄发《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的,其后对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进入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异地转递交换和信息共享,便于查询检索。

 第十条

 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驾驶证审验或换发、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和临界报废告知单,使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系统记录的告知单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当事人留有手机通讯资料的,还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告知,但应当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告知情况。手

 机短信参照告知单内容编写。

 因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未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办理住址、 通信联络方式变更手续,造成告知单无法送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寄发告知单后,视为已经告知。

 第三章

 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服务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适用于有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的刑事案件,破案后应当将结果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提供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告知服务: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经济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等案件,告知后可能有碍侦查的; (四)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死亡、失踪或者因匿名等原因无法告知的; (五)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肯提供真实姓名、通信联络方式而无法告知的。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的,由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告知单》,写明案件编号、办案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在

 7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

 决定不予立案或移送其他部门管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制作《破案告知单》,写明破案结果、追缴赃物等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给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有影响的大要恶性案件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四条

 对杀人、爆炸、绑架、放火、劫持、伤害、强奸、抢劫等八类主要刑事案件未能及时侦破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刑事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在立案后的1个月内发送给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上述八类主要刑事案件久侦未破的,办案部门应当在3年内每半年告知一次。

 刑事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内容应当说明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到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或侦办进展情况的,有关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人员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部门提供立案和破案告知服务,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暴露侦查方案、措施和手段,不得泄露其他当事人的证言、供词,不得泄露工作掌握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

 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单、刑事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采用存根、正页两联单形式,存根联由办案部门集中保管,正页寄发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除当场发给当事人的外,办案部门一般应用挂号信邮寄告知单正页,并将邮政部门的挂号信回执粘贴在告知单存根联备查。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留有电话或手机通讯资料的,也可与当事人约定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告知或电话告知,但应当将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话情况如实记录在存根联上。手机短信参照告知单内容编写。

 因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手机变更,未及时与办案部门联系,造成告知单邮寄后被退回或无法取得电话联系、未收到手机短信的,视为已经告知。

 第四章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内部指定管辖部门(以下统称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初次发现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该网吧经营者送达《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单》,进行教育警告,责成立即纠正:

 (一)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网吧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对上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或对上网人员实名登记内容保存时间不满60日,且未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 (二)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未依法安装经公安部检测许可的安全管理软件,但尚未导致上网人员利用该网吧下载、查阅、复制、传播有害信息以及实施其它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未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 (三)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对已经安装的安全管理软件擅自卸载,造成安全管理软件停止运行24小时以内,但尚未导致上网人员利用该网吧下载、查阅、复制、传播有害信息以及实施其它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未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

 第十九条

 被告知的网吧经营者未按告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在查处网吧不执行上网人员实名登记制度、不安装使用安全管理软件

 或擅自停止运行安全管理软件违法行为时,应当认真核查该网吧有无上述违法行为告知记录,对已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网吧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以及从事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不适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告知服务程序,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严厉打击。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单采用存根、正页两联单形式,由网吧主管地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存根联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集中保存,正页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违法事实,采取书面方式送达被告知的网吧经营者签收。

 被告知的网吧经营者拒绝签收的,告知人应当在告知单存根上注明情况,视为已经告知。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配备人员和装备,保障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警种部门的领导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

 原则,在行使领导职权、审批审核手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时,一并监督检查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警种部门应当全面落实一线民警采集、录入、维护源头信息数据的工作责任,在接处警、公安行政管理、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依法采集公民和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时采集录入各类违法犯罪和图像监控信息,为执法告知服务提供完整、准确、鲜活的信息数据和查询服务:

 (一)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手续时,应当严格核对、详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和通信联络方式。在办理定期审验、检验、换证、补证等手续时,对住址和通信联络方式变动的,应当提醒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公安机关接警民警在受理案件时应当认真核对、详细登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姓名、单位、住址及其邮编、电话、手机等信息资料; (三)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民警在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入户调查等工作中,应当全面、及时地采集、核实、变更、补充人口信息,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为有关警种部门的执法告知提供人口信息查询; (四)信息通信和有关警种部门应当保障公安信息网络

 和各类警务信息系统24小时安全运行,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查询提供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县级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工作绩效考评、执法质量考核评估、派出所、车管所等级评定和民警日常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警令畅通,保证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执法质量考评时,应当一并检查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执行不力的单位和民警要及时纠正、通报批评,视情给予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未执行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在执法质量考评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派出所、车管所等级评定中,应当将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列为考评内容。对未执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要视情暂缓评定或降低等级,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法制部门应当对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现场督察、专项督察、执法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意见,报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四)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刑事执法、信息网络安

 全监察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将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记入平时执法档案,列入民警日常工作考核。对违反规定的民警,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纠正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警务督察、信访部门应当随时受理群众对执法告知服务的举报投诉,有关警种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开展现场督察和投诉调查,纠正违规行为,反馈办理结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当事人,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分步组织实施。自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和累记12分告知服务,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服务,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C1、C2的驾驶证换发逾期告知服务,大型(重型)、中型、小型(轻型)、微型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和临界报废告知服务,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服务,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服务。

 上述所列准驾车型之外的驾驶证换发逾期告知服务,上述汽车型号之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和临界报废告知服务,由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实施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1.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单(式样)

 2.交通安全违法累记十二分告知单(式样)

 3. 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式样)

 4.驾驶证审验、换发逾期告知单(式样)

 5.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告知单(式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单 编号:第××××××号

  :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因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处,目前累积分值已达

 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保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将要被扣留驾驶证,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

 特此告知。

 (寄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交通安全违法累记十二分告知单 编号:第××××××号

  :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因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处,目前累积分值达到十二分,请在十五日内到(此处印制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名称和地址)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对拒不参加学习、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

 特此告知。

 (寄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 编号:第××××××号

  :

  你(单位)所属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在(此处填写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已三次(此处填写违法行为种类)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请于十五日内到(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地址)接受处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将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特此告知。

 (寄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驾驶证审验、换发逾期告知单 编号:第××××××号

  :

  你持有的证号为

 的驾驶证,已超过定期审验/换证期限,请尽快到(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名称和地址)提交身体检查证明/办理换证手续。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一年未办理审验/换证手续的,驾驶证将被注销。

 特此告知。

 (寄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告知单 编号:第××××××号

  :

  你(单位)所属的车牌号为

  厂牌型号为

  的机动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请尽快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五项的规定,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特此告知。

 (寄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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