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村)居委会职责
1、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3、办理本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搞好居民团结,家庭和睦,代表本居处理与相邻村的各种纠纷,促进团结。
5、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6、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教育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8、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承担本居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本居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
9、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纳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职责和议事规则
1、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住在本辖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和居委会成员组成。
2、居民代表会议定期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成员提议,可临时召集开会,会议由居
委会主任或其他成员主持。
3、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有:讨论决定:①完成国家及各级下达任务的各项措施;②同居民生活和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③落实人口出生计划;④居委会重大财务开支;⑤居建规划的实施与新村安排方案。
4、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①对居委会提交的重大事项在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
②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其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居民代表要以自身的模范作用支持、监督居委会及居民小组落实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③居民代表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的会议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有效。
④居民代表会议应遵循依法议事,符合国家政策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