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AA 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目前,AA 市各县(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不统一,不利于规范税收征管、强化信息管税和提升纳税服务。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统一我市范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调整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 6 月 1 日至 15 日,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 12 月 1 日至 15 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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