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告知承诺制)
(____ 年)第
号
申请人(盖章)
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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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厦门市商务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42 号), 厦门市商务局就自贸区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承诺制)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五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186 项;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137 号)。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
(三)
有 3 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法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4.含“实缴出资额”内容的企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 5. 属海员外派的企业需提供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
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介绍及 3 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简介,简介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获得的专业技术证书、从业时间,提供复印件; 7.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备注: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四、部分承诺制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1.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登录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网址:)进行在线申报,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4. 含“实缴出资额”内容的“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cn,查询本公司商事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并截图打印)
5.
属海员外派的企业需提供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复印
件;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1.
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介绍及 3 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简介,简介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获得的专业技术证书、从业时间,提供复印件; 2.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向厦门市商务局审批窗口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厦门市商务局在收到告知承诺文书和申报材料后,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证书和批复,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厦门市商务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厦门市商务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4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
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厦门市以及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厦门市商务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