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中层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办法(试行)

 XXXX大学中层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办法(试行)

 (校党字〔2017〕31 号 2017 年 5 月 1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贯彻落实《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 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 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 号)要求,严把干部档案信息准确关,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审核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确保干部档案内容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中档案审核对象是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中层干部拟任人选考察对象。

 第四条 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组织部、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核内容第五条 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材料是否真实。主要审核有无涂改档案内容,伪造档案材料的情况。

 (二)干部信息是否准确。主要审核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三龄二历”信息记载是否一致,信息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三)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审核干部身份、干部履历、学历学位、政审材料、党团材料、奖惩材料、参加工作、参军入伍、工资待遇、任免考察等材料是否齐全。

 (四)材料制作是否规范。主要审核材料手续是否完备,整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其他影响干部人事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应严格履行如下工作程序:

 (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定考察对象人选后,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档案进行全面审核和规范整理,重点审核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

 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填写《干部档案审核情况登记表》及《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 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将相关表格一并存入考察文书档案。组织部依据核准的信息更新干部信息库,呈报任免等。

 (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 等基本信息存疑的,组织部与人事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反馈本人签字。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前,组织部依据已核准的信息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反馈给干部本人,由本人签字确认;履行任免程序后,归入本人干部档案。

 第四章 问题处理 第七条 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任用程序暂缓进行:

 (一)干部档案内容涂改、材料虚假,不能客观反映干部真实情况的; (二)干部基本信息记载前后差别较大,影响干部任用资格条件的; (三)干部档案中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重要问题情况不明,影响干部任用资格条件的; (四)干部本人对档案审核确认的基本信息,经说明情况和政策解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 (五)电话举报、信访举报或网上反映涉及干部档案的重大问题还没有查清的。

 以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干部任用程序继续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或在档案审核中发现影响任用资格、条件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移交纪委查核处理。

 第五章 审核责任 第八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办发〔2010〕9 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30 号)等规定,凡发现干部档案造假的都要全程倒查,存在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商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大学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校党字〔2012〕58 号 2012 年 11 月 15 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职员队伍建设,做好我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 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教人〔2011〕12 号)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副校级干部聘任三级职员岗位,正处级干部聘任四级职员岗位。按照教育部的文件精神,聘任三级、四级职员岗位,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党政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已纳入职员系列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 我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坚持职务职级相结合,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有利于拓展职员发展通道,有利于鼓励校处两级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 有利于调动广大管理职员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建设高素质管理队伍,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我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数,由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我校实际统筹确定,一般不超过我校领导班子职数的 60% 。

 第四条 我校聘任三级、四级职员必须符合《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 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教人〔2011〕12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聘任三级职员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 8 年以上的经历; (三)聘任四级职员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学校正处级领导职务 12 年以上的经历;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第五条 学校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民主推荐。推荐人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报教育部备案同意后实施聘任。

 第六条 聘任为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级别校领导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我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人事处和纪委、监察审计处共同参与,具体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XX大学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校党字〔2013〕6 号 2013 年 4 月 26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职员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 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 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职员制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五级、六级职员聘任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有利于拓展职员发展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高素质管理队伍,激励广大干部不断提高党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 五级、六级职员职数,根据教育部下达我校五级、六级职员结构比例确定,其中五级职员和六级职员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 1:2(换届时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领导干部受聘相应职员职级的,不计入本办法所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范围内)。

 第五条 聘任五级、六级职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副处级干部聘任五级职员岗位的,应具备担任副处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8 年以上的经历;担任副处级干部的教学科研岗人员聘任五级职员的, 纳入职员管理; (三)正科级干部聘任六级职员岗位的,应具备担任正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12 年以上的经历;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相应职级干部的水平和能力,能较好地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第六条 聘任五级、六级职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聘任职数,印发工作通知。

 (二)个人申报。对照聘任条件,个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

 (三)单位推荐。各单位、部门对照聘任条件进行审查,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

 (四)提出建议人选。学校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任职条件和要求的人员提交学校考评委员会。学校考评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党委常委会批准。

 (五)聘任。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印发聘任文件,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纳入职员管理的中层干部不再继续任职的,正处级干部可对应聘任为五级职员;副处级干部可对应聘任为六级职员。

 第八条 聘任为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 聘任为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不对应相应级别领导职务, 仍按其现任职务管理。

 第十条 聘任为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降级聘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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