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委员会、大学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文.docx【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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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员会、大学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文.docx【精选推荐】

 

 大学委员会、大学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校党风廉政,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依据《共产党章程》、《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深化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成立学校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纪委、党委

 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责任考核、检查指导和责任追究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负责日常工作。学校各二级党组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处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处两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负总责,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的第一责任人。校、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校、处两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专题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㈡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

 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㈣深入推进学校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㈤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㈥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㈦加强作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㈧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处级领导班子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接受监督。

 第八条学校纪委在校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党风廉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㈠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的决定、决策、条规、制度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校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㈡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㈢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廉政规章制度,强化制度制约机制。

 ㈣认真履行《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对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九条学校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各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小组负责职责范围内科级(含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廉政情况的考核。

 ㈠考核内容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内容。

 ㈡检查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考廉相结合,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考核。

 ㈢考核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认真实施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工作,建立健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民主生活会材料、述职报告、述廉、评廉、考廉材料、落实责任制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存入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㈠对党风廉政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㈡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㈢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部门负责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㈤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㈥放任、包庇、纵容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㈦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㈠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㈡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㈠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㈡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党政各部门(单位)和全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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